本报讯(记者 温振儒)本报今年1月16日报道了惠东一鞋厂老板的存折和银行卡挂失后,两次被取走8万多元。日前惠东法院作出判决,被他人取走的第一笔款责任原被告七三分担,第二笔款银行方负全部责任。
2007年9月20日,惠东县黄埠一家鞋厂保险柜被窃贼抬走,其中的存折和银行卡、密码信和身份证明悉数丢失,到银行挂失后,账户又两次被支出85036元。2007年10月11日,鞋厂邹老板将该中国银行惠州惠东支行告上法庭,银行方认为是鞋厂老板疏忽所致。惠东县人民法院已于今年5月审结此案。
惠东县法院审理认为,邹老板在存折和银行卡被盗后向银行挂失时,没有对银行卡申请挂失,导致存款被盗取,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他在口头申请挂失5天后,没有到被告处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导致在2006年9月27日,邹老板上述账户被他人支取了45012元,结合本案实际,邹老板应承担被支取的款额45012元的70%的责任即31508.4元;中国银行惠东支行应承担被支取款额的30%的责任即13503.6元。
对于第二次取走账户里的钱,法院认为鞋厂邹老板办理好存折解除挂失后,因银行方未告知邹老板对银行卡进行挂失,导致上述存款被他人通过银行卡支取了40024元,对此款,银行方应负全部责任。法院判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东支行应于一次性赔偿周文辉被他人盗取的上述部分存款53527.6元给原告。据了解,目前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要求。

